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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5号

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托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托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磊,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托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托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丰鑫石油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韩 峰

审判员 蒋 晴

审判员 王泳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