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第1084号原告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1326号1号楼14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凯,副总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丽,公司员工。被告杭州五星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三路8号3幢6层。法定代表人赵庆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五星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蓓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记员 汪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