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80号

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与孙国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孙国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80号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法定代表人安礼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龙,原安邦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国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卢开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