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80号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化工路30号。法定代表人安礼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国龙,原安邦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国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因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国龙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卢开旭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兆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