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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455号

宋红岩与李红旗、李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红岩,李红旗,李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455号

原告:宋红岩,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红旗。

被告:李敏。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沈峰诉被告李红旗、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卢丽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