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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李秀桂与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燕伟、许衷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桂,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衷铭,郭燕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桂,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诸市乡诸市村诸市***号。身份证号码4128231985********。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3单位**层****号。法定代表人韩纬,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9062227-6。被执行人许衷铭,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学府花园。身份证号码4128011981********。被执行人郭燕伟,男,30岁左右,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纬三路市委党校东侧。申请执行人李秀桂与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燕伟、许衷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燕伟、许衷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爱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燕伟、许衷铭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