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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1民初356号

李进学诉陈章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进学,陈章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356号原告李进学,男,生于1961年9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静宁县。委托代理人刘红,中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章杨,男,生于1953年1月28日,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进学诉被告陈章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2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缓缴),减半收取67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孙丽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