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2刑初37号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崇礼乡格了朱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9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9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朱某1、朱某2(二人已判刑)等人诈骗而来的钱,在商水县固墙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蔡县蔡沟乡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帮助朱某2支取现金人民币20000元,并分得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的近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所得赃款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朱某2、朱某1的证言,证人朱某2、朱某1对被告人马某某的辨认笔录,新疆农村信用社自动提款机客户通知单、中国农业银行无卡存款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户名为夏守明、卡号为622848001833384****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户名为张玉叶、卡号为622848005904807****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卡号为622848005904807****中国农业银行卡照片,西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蔡县公安局崇礼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卡号为622848001833384****、622848005904807****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退款情况说明,视频资料,上蔡县公安局崇礼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马某某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转移,数额达人民币20000元,并分得赃款人民币3500元,妨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进行追究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分得赃款已主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分得赃款3500元属违法所得,应责令退赔被害人。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至2016年5月2日止。)未随案移送的退缴赃款人民币3500元,由公安机关负责退还被害人时来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立柱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