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85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经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春 搜索“”
王某某与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85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经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