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6006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闫波,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农民。2014年4月2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涛,天津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刘××及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9月初至10月28日间,被告人罗××在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祥和小区北侧的商贸楼一楼设置场地,购买游戏机、招募人员并由被告人刘××负责游戏机的维护及赔率的调整,采取购买记分等方式,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上打点数等手段进行赌博,以此从中获利。2015年10月28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抓获被告人刘××,当场收缴游戏机108台,赌资65345元。经鉴定,108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当日,被告人罗××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抓获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罗××、刘××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罗××、刘××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间量刑。
被告人罗××、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罗××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罗××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系从犯,故建议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罗××从其朋友王一×处借用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祥和小区北侧的商贸楼一楼后,通过网络购买了10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招募了相关人员,自9月初开始至10月28日,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获利。期间,被告人罗××雇佣被告人刘××负责游戏机的维护及赔率的调整。10月28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收缴游戏机108台,赌资65345元。经鉴定,108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当日,被告人罗××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罗××供述证实,2015年8月,我从王一×处借用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祥和小区北侧的商贸楼一楼后,通过网络花40000余元购买了108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从西青区运回油田后,我自己进行的安装。电玩城没有营业执照,自9月7日开始试营业,10月7日营业,试营业期间基本没人,至案发仍亏损5-6万元。2.被告人刘××的供述证实,电玩城的老板是罗××,其于2015年9月3日到电玩城上班,其主要负责游戏机的维护及赔率的调整。3.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左右,其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祥和小区北侧的商贸楼一楼借给其朋友罗××使用,具体他干什么,我不清楚。因整栋楼房已报批改扩建,罗××必须随时腾出,所以就没有找他要钱。4.证人董××的证言证实,电玩城的老板是罗××,其自9月初电玩城开业就在电玩城上班,负责打扫卫生、送水及充值,每月工资2500元。10月中旬,其开始担任经理,老板罗××将其工资涨到每月3000元月,但第二个月的工资还没发就出事了。5.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7日,其到电玩城上班,负责收银,每月工资2500元。电玩城的营业额不固定,有时赚几万,有时亏一万两万元。28号,被收缴赌资65345元,当日盈利46345元。6.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电玩城的老板是罗××,其系服务员,负责打扫卫生、送水,每月工资2000元。7.证人王二×、开××、王三×等人的证言证实在祥和小区旁的游戏厅玩儿赌博游戏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扣押游戏机108台、赌资65345元。9.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证实扣押的108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10.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刘××被抓获后,被告人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庭审举证、质证,与二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二被告人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刘××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罗××借用场地、购买游戏机并雇佣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受雇佣后协助罗××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罗××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系从犯,且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告人罗××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案获人民币65345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庆波
人民陪审员 邵云红
人民陪审员 肖 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施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