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4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乔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