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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746号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74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乔某某。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竹青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竹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