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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018号

李秀丽与乐陵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丽,乐陵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丽,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荣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丽于2016年2月17日以已同乐陵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李秀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贵孚

代理

审判员  王子超

代理

审判员  宋兆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