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0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丽,无业。
委托代理人:高荣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枣城北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刘书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秀丽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5)乐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秀丽于2016年2月17日以已同乐陵金麒麟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秀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秀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上诉人李秀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贵孚
代理
审判员 王子超
代理
审判员 宋兆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