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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特字第1号

姬敬敬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姬敬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姬敬敬,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姬敬敬要求宣告孙玉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姬敬敬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孙玉林死亡,其理由为,孙玉林系申请人丈夫,2010年9月离家出走,2010年12月孙玉林的亲属向辉县市公安局北云门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寻找无果。现孙玉林下落不明至今已四年零三个月,现申请宣告孙玉林死亡。

经审理查明,孙玉林,男,汉族,1981年1月29日出生,失踪前住辉县市北云门镇姬家寨村,其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姬敬敬系其妻子,2010年9月孙玉林离家出走,2010年12月姬敬敬向辉县市公安局北云门派出所就孙玉林失踪进行了报案,后经亲属多方寻找无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孙玉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2016年2月17日公告期限届满,孙玉林仍然下落不明。依据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宣告其死亡。2010年9月孙玉林失踪,至2015年1月7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时,孙玉林已失踪四年另三个月,申请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发出寻找孙玉林的公告已满一年,孙玉林仍然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孙玉林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姬敬敬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风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昱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