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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63号

韩兵与张连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兵,张连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韩兵,男,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张连成,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韩兵与被执行人张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连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兵执行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连成自2016年6月30日前分四次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兵借款20000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70元,其中第一次连同执行费付5500元,第二次付5270元,第三次第四次均为5200元,并按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