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韩兵,男,汉族。住会宁县。被执行人张连成,男,汉族。住会宁县。申请执行人韩兵与被执行人张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会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连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兵执行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费370元、公告费600元及案件申请执行费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2月2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连成自2016年6月30日前分四次给付申请执行人韩兵借款20000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970元,其中第一次连同执行费付5500元,第二次付5270元,第三次第四次均为5200元,并按法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0422执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