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352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女,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重庆市开县。因本案于2014年2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8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羁押。辩护人李增和,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45号刑事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易某退赔中国光大银行人民币13516.13元、退赔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4854.02元、退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9903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易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4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易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平文林
审判员 李晓刚
审判员 蔡丽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白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