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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248号

隋永策与高祀泉、韩彩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隋永策,韩彩玉,高祀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隋永策,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韩彩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高祀泉,男,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郑晓鹏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