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554号申请执行人李鸿强,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银川市。被执行人孙晋端,男,195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李鸿强申请执行孙晋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晋端与案外人孙荣兰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以及位于大武口区的三宗土地(地号分别为:*-**-***,*-*-***-***,*-**-**,设有抵押)。申请执行人李鸿强经与被执行人孙晋端、另案申请执行人王潘、李红伟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将诉前保全(轮候)的被执行人孙晋端与案外人王忠祥、孙荣兰、王洪珍共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房屋解封后,取得200000元执行款。被执行人孙晋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晋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555074元,已执行200000元,未执行355074元,执行费7951元,对未执行的35507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岳 勇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代理
审判员 程亚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毛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