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581号申请执行人雷斌申请执行人肖桂英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陈旭申请执行人雷斌、肖桂英与被执行人陈涛、陈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涛、陈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涛、陈旭银行存款人民币61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6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 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