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801号原告马某某,女,藏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被告毛某某,男,汉族,1985年6月10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邢 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晓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