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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237-1号

张俊民诉徐志涛、李一梅、胡满仓、贾明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民,徐志涛,李一梅,胡满仓,贾明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237-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志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一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胡满仓,男,汉族。被执行人贾明选,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62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俊民诉徐志涛、李一梅、胡满仓、贾明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5年2月10日以(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6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满仓所有的豫AW03**号大众途锐汽车一辆,2015年10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胡满仓所有的豫AW03**号大众途锐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冠甫

审 判 员  胡新朝

代理

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