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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19号

青岛森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森泰祥商贸有限公司,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森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115号。法定代表人周丰芹,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台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董事长。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