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森泰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115号。法定代表人周丰芹,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东昌隆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台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季林,董事长。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3)胶商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韩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