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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2民初第00144号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超、方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超,方文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第00144号

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光谷世界城广场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超。

被告:方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超、方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姿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