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第00144号
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瑜路766号光谷世界城广场写字楼6楼。
法定代表人:刘耀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飞,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超。
被告:方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超、方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厚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姿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