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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川执字第2867号

刘超与牛在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超,牛在荣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川执字第2867号

申请执行人:刘超。

被执行人:牛在荣等。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牛在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作出的(2005)川民一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5)川民一初字第26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