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11号原告贺某某,女,52岁,汉族,农民。被告汤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