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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11号

贺某某与汤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贺某某,汤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11号原告贺某某,女,52岁,汉族,农民。被告汤某某,男,56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