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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民初310号

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诉赵春会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赵春会,赵春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4民初310号原告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责任人齐颂,男。被告赵春会,男。被告赵春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诉被告赵春会、赵春波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该诉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来县兴田化肥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殿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