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刑更第285号

李卫锋集资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集资诈骗
当事人
李卫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285号罪犯李卫锋,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卫锋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李卫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卫锋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8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卫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卫锋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俏颜

审 判 员  苏文华

代理

审判员  苏振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