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490号罪犯李坚真,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3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坚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人民币9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3年4月2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24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6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李坚真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坚真,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坚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坚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余 梅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