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0303号
原告:衢州市泰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松园北区28幢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戴榴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丽鸿,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安仁村大墩100号东面。
法定代表人:柳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泰昌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天章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泰昌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章丽鸿代为立案,本院2016年2月2日依法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有关预交受理费事宜,但原告衢州市泰昌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