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3民初8号

唐文与张洪贵、郑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文,张洪贵,郑锦英,灌南康民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8号原告唐文,居民。被告张洪贵,居民。被告郑锦英,医生。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贵,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与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灌南康民医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