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8号原告唐文,居民。被告张洪贵,居民。被告郑锦英,医生。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贵,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与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灌南康民医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晓娴
唐文与张洪贵、郑锦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8号原告唐文,居民。被告张洪贵,居民。被告郑锦英,医生。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贵,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与被告张洪贵、郑锦英、灌南康民医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晓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