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321-1号
申请人:彭灿亚,男,197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复兴镇。
委托代理人:何东华,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
法定代表人:胡福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彭灿亚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873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灿亚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振风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87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玉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