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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28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曹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曹小锋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住所地,镇原县城。法定代表人杨平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煜。被执行人曹小锋。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810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与曹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小锋外出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县支行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曹小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世源

审判员  陈 嘉

审判员  脱生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包家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