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2民初1000号原告成某甲。被告袁某。
原告成某甲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甲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成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成某甲承担。
审 判 员 徐新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凡淇
书 记 员 董亚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