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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3263号

巴宝庆与韩兰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巴某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夏民初字第3263号原告巴某某,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韩某,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贺兰山奶业公司奶六分厂职工,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张德威,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某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巍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4日、2016年1月20日、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某某、被告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德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巴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于2007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巴某,现年八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吵架。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巴敏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债务由原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辩称,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女,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07年2月9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生育一女巴敏(2007年11月7日出生)。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不能正确处理。

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新飞”牌电冰箱一台、“海信”牌5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合一沙发一套、电视平台一个、餐桌一张、鞋柜一个、油烟机一个、窗帘六幅。2011年,原、被告以案外人徐文苍名义购买了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乳香花园小区46-2-502室房屋一套,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原、被告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庭审中,被告称夫妻共同财产还有金王子重型货车一辆(无车户)、宁AGG7**号小轿车一辆,原告称金王子重型货车已于2014年12月卖给他人,宁AGG7**号小轿车是被告弟弟巴庆伟的。被告称2011年8月被告向其父亲韩某某借款3万元,向其姐姐韩某借款3万元,用于购房,该6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称向韩廷义借款是1万元,且已于2014年偿还。向被告姐姐韩燕借款是1万元,现尚欠7000元。被告系宁夏农垦贺兰山奶业有限公司平吉堡第六牧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原、被告对孩子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存有争议,未能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2015年12月工资发放花名册、询问笔录各一份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考虑婚生女巴敏现随原告巴某某生活,故巴敏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每月支付巴敏抚养费500元。家具和电器属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因原、被告尚未取得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乳香花园46-2-502室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仅处理该房屋的使用权,原、被告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另案起诉。考虑原告抚养婚生女,该房屋由原告居住为宜。离婚后被告无住房,原告酌情支付被告生活帮助费1万元。关于双方争议的金王子重型货车和宁AGG7**号小轿车,因原告予以否认,庭审时被告仅提交了两份购车协议,不足以证明两辆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不予处理。关于被告所称向其父亲韩廷义借款3万元、向其姐姐韩燕借款3万元,因原告仅认可尚欠被告姐姐韩燕7000元,庭审时被告提交的证人韩廷义的证言、证明和短信不足以证明向韩廷义借款的真实性和向韩燕借款的数额,故本案仅处理原告认可的7000元债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巴某某与被告韩某离婚;

二、婚生女巴某由原告巴某某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韩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巴某抚养费500元,付至其独立生活止;被告韩某每月可探望巴某四次,原告巴某某予以协助;

三、“新飞”牌电冰箱一台、“海信”牌50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合一沙发一套、电视平台一个、餐桌一张、鞋柜一个、油烟机一个、窗帘六幅及原告巴某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其所有;被告韩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归其所有;

四、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平吉堡乳香花园46-2-502室房屋由原告巴某某居住使用;

五、原告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韩某共同财产分割款8000元、生活帮助费1万元,共计18000元。

六、欠韩某700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责偿还3500元,由被告韩某负责偿还3500元。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实收10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50元,由被告韩某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