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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32号

郭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翟伟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某。

原告郭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海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