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32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翟伟伟,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扬,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某。
原告郭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海腊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