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695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明明。被执行人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明明、孙静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99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