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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3695号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明明、孙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明明,孙静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695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明明。被执行人孙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明明、孙静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99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汉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立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