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07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海波
被执行人:陈平
被执行人:倪孟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海波、陈平、倪孟玉、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