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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执字第1075号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陈海波、陈平、倪孟玉、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陈海波,陈平,倪孟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075号

申请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海波

被执行人:陈平

被执行人:倪孟玉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海波、陈平、倪孟玉、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