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0445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88号。
诉讼代表人:郏声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峰、江挺,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方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77314元、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97780.56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款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141500元;2.原告有权对被告方勇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号13号九龙公寓1幢201室[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国用(2014)第20793号]的房产折价款或者变卖、拍卖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勇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15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被告方勇签订了编号为EEH4GA20140146《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期间向被告提供410万元的循环贷款额度,若被告发生违约等情形,原告有权终止额度的使用,并有权宣布额度项下的贷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同日,双方并签订《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方勇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弄13号九龙公寓1幢201室的房产[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温国用(2014)第20793号]作抵押向原告申请循环贷款,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96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温房他证城区字第××号]。同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JEH4FA20140155《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1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如被告未按约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上加收50%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方勇发放借款210万元,借款借据上在载明:年利率为7.2%,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18日。直至合同期满,被告仅归还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5年10月20日,被告方勇仅归还给原告借款22686元、利息151273.22元,尚欠原告借款2077314元、利息31663.03元。2014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编号为JEH4FA20140158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实际放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如被告未按约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上加收50%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方勇发放借款200万元,借款借据上在载明:年利率为7.2%,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8月20日。直至合同期满,被告仅归还部分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0日,被告仅归还借款利息108001.14元,尚欠原告借款200万元、利息66117.53元。另,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14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方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借款4077314元及截止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97780.56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10.8%计算至款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1500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对被告方勇坐落于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069弄13号九龙公寓1幢201室房产[房产证编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编号:温国用(2014)第20793号]的折价款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696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13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333元,由被告方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1333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周 艺
人民陪审员 孙秀华
人民陪审员 杨云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