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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4072号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浙江博约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浙江博约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童灿岗,谢国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4072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

负责人:叶烽。

被执行人:浙江博约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灿岗。

被执行人:绍兴市华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力军。

被执行人:童灿岗。

被执行人:谢国平。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博约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童灿岗、谢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国平名下的房产已另案首轮查封,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浙江博约机械有限公司、绍兴市华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童灿岗、谢国平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40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