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465号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老槐庄村委会东3000米。组织机构代码:10248XXXX。法定代表人李志敏,厂长。被告陈明中,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诉被告陈明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五元,由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百八十元退还原告北京市大运防水材料厂。
代理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臧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