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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872号

宁波鸿鹄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波鸿鹄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87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鸿鹄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苗。被执行人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ROGERLEONDEMAREZ,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鸿鹄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哈姆渡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8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李静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