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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号执127号

冯文与赵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文,赵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2号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冯文,男,194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赵和,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冯文与赵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梨榆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8320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梨榆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齐知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金洪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