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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辖终35号

张宗学与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张宗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辖终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55号五楼。法定代表人曹奕,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宗学。

上诉人江苏全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宗学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民初字第01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经审查认为,双方间主要权利义务由双方签订的《采购及委托加工安装协议书》确定,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全筑公司向张宗学购买约定规格的木制家具及其他木制品用于全筑公司承接的装潢工程,张宗学负责安装,协议书的名称及内容相符,均体现出采购及采购后产品安装,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应按照买卖合同来确定双方之间的管辖。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交原告方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或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全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全筑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全筑公司总承包了湖北随州神农大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将其中的部分业务(主要是门及固定木作家具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固定的柜、台、橱、贴脚线、木格等等)分包(包质包料包安装)给了张宗学。定制的标的均依图纸定作,合同约定有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内容。因此,双方之间由此产生的合同纠纷实际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围,本案应根据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适用协议管辖不当,应予纠正。请求将本案移交工程所在地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管辖。张宗学辩称,装修是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涉案合同内容主要是对特定规格家具及其他木制品家具的采购,安装仅是服务环节,并非对不动产的美化修饰,也未与不动产形成一体,因此不属于装饰装修合同。原审认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正确,请求裁定驳回全筑公司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本案中,全筑公司与张宗学签订的《采购及委托加工安装协议书》约定,由张宗学根据全筑公司的要求提供约定规格的木制家具及其他木制品,并负责安装,故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管辖。全筑公司与张宗学在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甲方即全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该管辖约定依法有效。全筑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全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新琴

审 判 员  卢 丽

代理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慧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