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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初字第186号

高立亚、常林通诉仇成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XX,SS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XX,男,住XX,身份证号XX。原告SS,男,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XX,男,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SS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SS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SS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SS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