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186号原告XX,男,住XX,身份证号XX。原告SS,男,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被告XX,男,汉族,住XX,身份证号XX。本院在审理原告XX、SS诉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SS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SS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SS负担。
审 判 长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