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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413号

池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池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413号原告池某某,男,汉族,1984年0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周某,女,汉族,1986年01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池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池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池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冰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