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675-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蜀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大道南段161号。法定代表人税清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正果,系四川子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阳路171号12栋1楼13号。法定代表人傅国华。被执行人傅国华,男,生于1963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5)射洪民初字第1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2016年1月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四川华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傅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傅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新西街分理处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4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凯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敬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