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1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恒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可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和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民二终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恒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23865.48元及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455元,执行费186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62959.48元;
二、如被执行人江苏鲁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文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