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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714号

曾宪菊与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曾宪菊,程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714号原告曾宪菊,女,生于1951年1月23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川平,岳池县顾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建军,男,生于1973年6月1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菊与被告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宪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曾宪菊负担。

审判员  曾晓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智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