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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134号

董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玉梅,张启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董玉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启云,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000元,原执行案号(2014)胶执字第1811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启云于2016年1月15日将案款16000元交至法院,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树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