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洁,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黑均平,男,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彭巧丽,女,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均平、彭巧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黑均平给付了申请人张胜洁35万元,申请人张胜洁放弃其余执行余款,同意结案,并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黑均平、彭巧丽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胜洁与被执行人黑均平、彭巧丽民间借贷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胜洁向本院提交请求撤回对黑均平、彭巧丽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发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