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617号原告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水联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黎明,男。委托代理人吴慧伟,女。被告黄绪鹏,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绪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莘闵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沈海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