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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53号

王福贤诉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贤,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53号

申请执行人:王福贤,男,1971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南部国际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内2号楼。

法定代表人:顾文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福贤申请执行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鞍山金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示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浩

审判员  胡存祥

审判员  李高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魏 鹭 来自: